何謂「競業禁止條款」?

2007/10/23 22:40

    

競業禁止條款

 

 

「競業禁止條款」乃雇主與受雇者之間的一種勞動契約,其契約內容通常規定:勞動契約終止後的一段特定期間之內,受雇者不得在相同產業中從事競爭行為,以保障先前雇主之權益。而為了保持企業的競爭力,避免營業秘密、培訓之優秀之人才的外流,許多企業都訂立了競業禁止條款做為保障。

 

競業禁止條款的有效性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三六二五五號函解釋: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顥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

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1.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競業禁止條款」範例(實務)

乙方於聘僱期間, 或是離職後一年之內, 不得從事乙方於甲方參與研發之產品之相互競爭之工作, 也不得直接或間接為競爭公司於前述競爭產品之顧問, 諮詢等技術性溝通. 乙方如違反本條款之規定時, 願意賠償離職當月份之月薪之三十倍予甲方以為違約賠償金. 若有其他損失, 甲方將另行依法求償. 若是涉及智慧財產權之侵權事宜時, 另依相關法律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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