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自助行為」?
新聞報導,一位民眾因為抓小偷,不慎傷及對方,造成失血過多而死亡......。
法官一審判刑12年,二審改判3年......
在法律上什麼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自助行為」?
民法
· 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 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自助行為)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刑法
(何謂正當防衛行為)
刑法第23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構成要件:
1. 須有侵害之事實存在
2. 侵害係指現在
3. 侵害須屬不法
4. 須係對於加害人為防衛行為
5. 須具有防衛之意思
6. 須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益
7. 須非防衛行為過當者
法律效果,正當防衛為權利行為的一種,刑法上得為阻卻違法的原因,蓋吾人權利,有法律上的保護,不容他人侵害
(何謂緊急避難行為)
刑法第24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構成要件:
1. 須有危難存在
2. 危難須屬緊急
3. 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4. 須出於不得已
5. 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6. 須行為不可過當
基本上緊急避難分2種:1者是防衛避難 1者是攻擊避難
攻擊避難部分,就是為避免危難而對於非引起危難之客體或與危難無關之物予以攻擊或及侵害之行為。
亦即對於引起危難之客體以外者所施之避難。
防衛避難,即為避免危難而侵害引起危難之客體,申言之,指對於引起危難之客體所施之避難行為。
(參考六法全書及奇摩知識+)
2007 0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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