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則」之由來?

2007/03/12 00:13

    


常在報章雜誌看到「罪刑法定原則」,其意義及由來是:

     歐洲當中古時代,君主獨擅大權,生殺與奪取往往出於一己之好悪,是以何者為罪,應科何刑,悉由統治者或審判官便宜從事,是為罪行擅斷時期。

     迨十八世紀民權主義勃興,尊重個人權利,攻擊罪刑擅斷之不當,乃主張凡行為於法律無正條者,不得處罰(nulla poena sinelege),法國人權宣言第八條首揭此旨,是為罪刑法定原則,各國刑法均奉為根本原則。

    我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刑法總則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亦即明示此旨。

     罪刑之論科,在剝奪行為者之法益,所關至重,若漫無依據,則審判者上下其手,人民動輒得咎,將何以求訟獄之平,故必有法律明文垂為定則,以資準繩,此乃罪刑法定原則之根本原則。

    依此原則,不僅如何之行為應加處罰,須有法律之根據,即應處罰之行為,應如何處罰,亦須法律明定,推而言之,凡無法律規定者,即不構成犯罪,既不構成犯罪,則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加以處罰。(摘自刑法總論)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沈芸 的頭像
    沈芸

    浮生若夢

    沈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